协会章程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 访问数:18873 次 发布日期:2017-08-09 04:3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下称协会)英文:GUANGDONG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GDAPEC)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则组建,由在广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设备工程监理和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以及热心于设备工程监理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志愿组成。协会属于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加强对建设项目中设备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行业间发挥桥梁、纽带、平台和服务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设备工程建设提供有效监理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405、4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实施推行设备监理制度,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保证设备监理活动健康发展。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设备工程监理制度。 (三)开展设备监理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根据市场需求,应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资源,提供广泛的、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咨询服务。 (四)加强同省内同行的联系协作与交流;开展国内外有关设备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省设备监理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五)建立我省设备监理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技术、管理、市场信息,推介服务产品,促进人才交流,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推广,依照有关规定,编辑行业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六)根据授权,对设备监理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服务。承担行业评估论证、调查规划、制订行业规章制度、协调行业关系等职能。 (七)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引导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规范执业,提升能力,打造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申请成为设备监理单位和申请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企业之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 (二)办理本省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设备监理师注册登记及执业管理的情况。 (三)受理本省设备监理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的日常工作,组织培训、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实施监督管理。 (四)协助主管部门对设备监理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组织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 (五)协助处理本省与设备监理活动有关的申诉和争议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愿意为推动设备监理事业的发展做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提议修改本协会章程,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目前情况,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略) 第二十三条 (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产生,理事会享有解聘权。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出席和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民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件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3 月 30 日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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